公告编号:2023-065 

 证券代码:400128           证券简称:罗顿 5           主办券商:浙商证券 


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 

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。


 近日,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答辩通知书(2023)琼 01 民初30号、53号、275号和相关上诉状,进展情况如下: 

一、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 

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,原告牛晋玲、田爱红、欧阳春丽、区健萍、靳令、 黄路琪、胡大伟、国以民、艾许东、陈倍群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,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份分别判决:驳回上述原告的诉讼 请求,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。(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7日、10 月18日和10月24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(www.neeq.com.cn 或 www.neeq.cc)的《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 诉讼的公告》和《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》)。


二、本次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 

近日,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答辩通知书(2023)琼 01 民初 30 号、53 号、275 号和相关上诉状,因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,前述原告提出上诉,具体情况如下:

 案号上诉人 (一审原告)被上诉人 (一审被告)上诉请求
(2023) 琼 01 民 初 30 号牛晋玲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(特殊普通合伙)       一、请求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 院(2023)琼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, 改判支持牛晋玲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 伙)的全部诉讼请求; 二、本案一审、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 人承担。
(2023) 琼 01 民 初 53 号 陈倍群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、 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 (特殊普通合伙)  一、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(2023)琼 01 民初 53 号民事判 决书; 二、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陈倍群在 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; 三、本案一审、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 上诉人承担。 
(2023) 琼 01 民 初 275 号   田爱红、欧阳 春丽、区健 萍、靳令、黄 路琪、胡大 伟、国以民、 艾许东 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、 苏州永徽隆行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(有限 合伙)、天健会计师事 务 所 ( 特殊普通合 伙) 、张雪南、杨柳、 唐健俊、颜廷超、贾勇 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3)琼 01 民初 275 号民事判决书,改判支持上诉 人的一审诉讼请求。(上诉金额合计人 民币 22,338,227.47 元)

 

    三、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 

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,其对公司经营方面和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,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。 

公司将积极应诉,维护自身权益,并严格按照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 露办法》等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、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,注意投资风险。 


四、备查文件 

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答辩通知书(2023)琼01民初30号、53 号、275号和相关上诉状。 


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 

董事会 

2023 年 11 月 1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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